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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关于“三福”系列案件开展第二次资金清退工作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6-01-30

  内江市聚鑫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鲍安忠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财产刑执行部分已由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川1011执恢1114号。因该案件涉及项目及人数较多,由外地有关单位集中处理。现本院已收到外地有关单位分配的第二次清退资金,为保证该笔资金成功发放完毕,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地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大厅(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三段366号)。

  本次退赔对象为(2016)川10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及第一次资金清退中已进行确认登记的受害主体(详见附件),案涉总金额为25520000元,外地有关单位向本院分配的第二次清退资金为2305344.80元。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第一次清退中认定的犯罪总金额及外地有关单位向本院分配的退赔资金,确定本次退赔比例为9.0334%(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本次资金发放采用银行(建行东兴区支行)批量转账的方式进行。请各受害主体务必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6日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执行事务大厅完成金额及账户确认等手续。

  本院在本公告附件中将载明受害主体名单及受损金额,如有异议,请各受害主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视为对本公告无异议,本院将及时启动退赔发还程序。

  继承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继承人需提供确定为受害主体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等书面材料。同一受害主体确定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提供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法院将依法核实继承人提供材料,确保案款发放给合法、无争议的继承人。

  代理人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法院将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确保案款发放给合法、无争议的代理人。

  需提供被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明,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法院或指定机构的核实。

  1.未在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6日期间到本院完成金额及账户确认的受害主体,因不具备发还条件,本次不予发还。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以本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2.如有其它问题,可向案件承办人刘法官及其办案团队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原标题:《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关于“三福”系列案件开展第二次资金清退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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